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焉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焉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51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95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經臺灣高年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4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於97年6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270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恆寬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