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永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永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永清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並經同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72號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另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判處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9月12日送監執行有期徒刑,法務部於100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12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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