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六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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