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業有左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並未參加精誠二五0二之二號教育召集,並有召訓部隊未到人員名冊影本、被告行方不明移送法辦年籍表、訪查紀錄表、回執單各一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甲○○確未參加本次教育召集。
(二)證人即被告之父母 鍾見文唐昭治 分於警訊及偵查中均證稱於教育召集時間前二星期許,即行交付召集令予被告甲○○等語(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六三號卷第十頁、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五二四號第十四頁至第十五頁),且二人所證互核相符,堪認證人鍾見文確曾交付本次教育召集令予被告。被告於偵查中辯稱:並未收到教育召集通知,不知需參加教育召集,並無逃避教育召集之意圖云云,與事實不符,當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違反兵役治罪條例犯行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對役政影響之程度、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