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36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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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3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361號聲請人林 李玉葉
林寶釧 林淑珍 林碧真 林珈如 林家名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瑞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土地徵收事件,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原審原告 林諒 於原審判決送達後之99年10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林李玉葉林素月 、林寶釧、林淑珍、林碧真、林珈如、林家名等7人,爰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云云。經核林李玉葉、林寶釧、林淑珍、林碧真、林珈如、林家名等6人於聲明承受訴訟時,固為原審原告林諒之繼承人, 惟嗣該 6人於99年12月16日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渠等聲明承受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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