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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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右當事人與台南縣後壁鄉農會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元一千六百十五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二十四萬二千二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張蘭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