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 邱文秀
邱秀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被告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被告 張玉火
張玉清 張富昌 訴訟代理人 張永誠 被告 鍾順德
黃琨寶 黃來春 黃瑞蘭 黃振宏邱穗妹張玉珍 之承受訴訟人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 黃志成
鍾順福 張玉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