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 邱文秀
邱秀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被告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被告 張玉火
張玉清 張富昌 訴訟代理人 張永誠 被告 鍾順德
黃琨寶 黃來春 黃瑞蘭 黃振宏 張 邱穗妹 即 張玉珍 之承受訴訟人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 黃志成
鍾順福 張玉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