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 邱文秀
邱秀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被告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被告 張玉火
張玉清 張富昌 鍾順德 黃琨寶 黃來春 黃瑞蘭 黃振宏 張 邱穗妹 即 張玉珍 之承受訴訟人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 鍾順福
張玉林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第四項中關於「被告張富昌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黃瑞蘭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富昌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被告黃瑞蘭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