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七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九六四號民事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乙○○為退除役官兵,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死亡,而乙○○身前為退輔會 太平榮 譽國民之家(下稱太平榮家)之榮民,爰聲請指定太平榮家為乙○○之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乙○○為設籍於太平榮家之榮民,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死亡等情,有太平榮家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太家輔字第0九三000一二四四號函及戶籍謄本附本院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三號民事卷可按,依首開規定,太平榮家即當然為其遺產管理人,勿庸再另行指定。是聲請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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