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二十時三十八分,在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死亡,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