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67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6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因不知法律,誤「分居」夫婦,理財各別,報稅應可各自為政,原審以上訴人之漏報,係「以申報方式規避稅賦」,難令人心服。且本件因稽徵機關一再延誤,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而不自知,應依民法上「與有過失」之衡平法則,減輕對上訴人之處罰云云。
三、惟查上訴人主張各節,業據原審判決詳予審酌,並敍明不足採取之理由。上訴人仍執陳詞提起上訴,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蔡進田法官鍾耀光法官林清祥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