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

附民原告 龎涴云

附民被告 李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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