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七七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元及郵資參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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