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若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54
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張若薇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若薇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下簡稱 國泰世華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下簡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快遞寄送之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孟專員」之人所指定之「 陳建宏 」。嗣「孟專員」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莊 孟崇 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張若薇之上揭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之帳戶內,而受有損害。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張若薇,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若薇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 林吳銀 足、 顧玥 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述;蔡 卓倫 、 莊孟崇 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2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10400408
號函所附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開戶資料、台幣往來印鑑暨資料卡、一般晶片金融卡/VISA晶片金融卡掛失補發申請書、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4年1月13日(104)國世桃園字第號400041號函所附對帳單、客戶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宅配顧客收執聯。
三、核被告張若薇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交付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2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詐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欺方式│匯款金額│所匯入之││││││(新臺幣)│被告帳戶│├──┼───┼───────┼──────────┼─────┼────┤│1│莊孟崇│103年12月14日│撥打電話向莊孟崇佯稱│11,966元│國泰世華││││下午3時3分│先前於網路購物時之付││銀行│││││款方式設定有誤,致莊│││││││孟崇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2│ 蔡卓倫 │103年12月14日│撥打電話向蔡卓倫佯稱│5,150元│國泰世華││││下午5時9分│先前於網路購物時之付││銀行│││││款方式設定有誤,致蔡│││││││卓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3│顧玥│103年12月14日│撥打電話向顧玥佯稱先│29,985元│國泰世華││││某時│前於網路購物時之付款│(起訴書誤│銀行│││││方式設定有誤,致顧玥│載為30,000││││││陷於錯誤,依指示均前│元)││││├───────┤往自動櫃員機匯款├─────┤││││同上││30,000元││├──┼───┼───────┼──────────┼─────┼────┤│4│林吳銀│103年12月15日│撥打電話向 林吳銀足 佯│30,000元│台新銀行│││足│下午2時5分│稱其為林吳銀足之姪女│││││││ 吳蓁宜 ,因需錢孔急,│││││││致林吳銀足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郵局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