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304號

原告 吳宜欣

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 律師

原告 劉士甄

吳俊宏

劉宥詩

被告 吳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2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鄒明家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6,8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6.01㎡1/2(原告應有部分)=1,646,484元。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6,8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5.07㎡1/2(原告應有部分)=1,134,588元。

(三)請求分割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段00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438,400元(課稅現值)1/2(原告應有部分)=219,200元。

(四)以上合計:1,646,484元+1,134,588元+219,200元=3,000,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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