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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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9號上訴人即原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上訴人即被告美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47號裁定,以上訴人欲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4656號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金額,核定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772元,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與原起訴標的相同,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核定為1,496,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