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蘇珈瑩 即 蘇美玲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管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 蘇志文 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死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債務人另繼承蘇志文之不動產為開始清算後新增之清算財團財產,須查明繼承蘇志文之不動產後再進行一次代位遺產繼承分割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訴訟之必要,爰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管理人進行代位訴訟。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