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楊千慧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千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楊千慧因詐欺案件,前由本院發布通緝後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而由被告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保工字第156號)。茲被告經本院先後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復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李小芬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