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9號原告和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5,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