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仲崇儒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9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6號案件民國109年10月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仲崇儒為確認當日庭期之情形,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需以法庭錄音檔來該日庭期之狀況,聲請交付109年度簡上字第96號案件民國109年10月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是除非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涉及國家機密、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自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護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現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96號審理中。聲請人於110年4月22日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6號案件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期間。此外,聲請人於聲請狀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係為藉開庭錄音檔確認開庭狀況,並據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語,自已釋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本院審核聲請人聲請之意旨及相關之法規,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予依相關規定繳納費用後交付其使用,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卓怡君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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