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13號原告 黃逸珊
黃徐玉權 黃伯翰 黃安瑀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黃徐玉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逸珊被告 林益州
桃園縣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於本院一0一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三二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益州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32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裁定正本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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