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13號原告 黃逸珊
黃徐玉權 黃伯翰 黃安瑀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黃徐玉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逸珊被告 林益州
桃園縣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續字第二五五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益州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續字第255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