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台北市○○○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陸萬壹仟零
伍拾壹元,自民國9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