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49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