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3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台北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貳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9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4.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4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