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小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22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己○○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虎小字第229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被告己○○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元、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貳佰叁拾
伍元、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各自
民國9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戊○○負擔新台幣壹佰柒拾陸元、由被告己○○
負擔新台幣貳佰叁拾捌元、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壹佰叁拾貳
元、由被告丁○○負擔新台幣壹佰零伍元、由被告甲○○負擔新
台幣壹佰零肆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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