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566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09月29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陸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計算
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