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少連偵緝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並無販賣之意圖,且已改過向上,有穩定之工作,父母雙亡,家裡有兩個姊姊賴其照顧,請求減輕其刑,給予自新之機會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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