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甲○○
弄15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六0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0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其已陸續償還被害人款項,請求宣告緩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程序判決,上訴人請求宣告緩刑,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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