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2號聲請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聲請人 施勝民
方惠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蕙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陳玉完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