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王滋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聲請人業已表明前歷次確定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等,惟該裁判均無視聲請人之主張,況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56號裁定(下稱1256號裁定)既認聲請人於再審聲請狀內有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再審理由,則再審之聲請即為合法,應實質審酌聲請有無理由,詎前歷次確定裁定未予以糾正,仍認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非合法,予以駁回,自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違誤,原確定裁定予以維持,亦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26號裁定(下稱626號裁定)聲請再審,經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主張1256號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惟其所表明之再審理由,僅在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並未敘明1256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條款規定之具體情事,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877號確定裁定乃以其聲請再審不合法,駁回其聲請,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626號裁定因認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等詞,而裁定駁回其聲請,自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陳玉完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