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 林俊佑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有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 周阿壽 (已歿,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員山鄉三鬮村)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更正被告,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狀載被告為「周阿壽或其繼承人」,未具體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無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之起訴法定程式規定未合,應查報補正如主文所示,並應按補正後資料更正起訴狀,並提出按被告人數計算之繕本。
二、另原告應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全部完整資料無遮蔽之登記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