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81號上訴人 林億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784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林億傑以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為相關沒收宣告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恆吉法官陳世雄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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