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59號聲明人 廖人立 (原名 廖學猛
胡文華 上列聲明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3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廖人立、胡文華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恆吉法官陳世雄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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