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劉雲娥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珍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108年度調字第195號改分),有下列應補正事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繳裁判費部分:本件訴訟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利益即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4/36)於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8,101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482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61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6分之4=3,628,10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
二、被告 黃秋麟 已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死亡,原告應提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均須含記事欄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聲明由合法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按其人數提出繕本供本院為送達。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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