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王滋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
伊已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內容,且歷次再審事件中,亦已具體指責詳述歷次確定裁判有適用法規錯誤之處,惟歷審法院均未加以斟酌遽以駁回,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至第469條之1等規定云云。查聲請人前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880號確定裁定(下稱880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24號裁定(下稱624號裁定)以其僅在說明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未具體敘明880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之具體情事,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對624號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以其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亦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陳玉完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