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郭宇傑
郭靜儒 被告 陳得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