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06號

原告 陳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尊仁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另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記載其中一被告為「薛尊仁之女友」,然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年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年籍資料,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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