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欣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欣田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欣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竊盜罪,共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且其前已有竊盜案件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被告自述具國中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取之物,均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2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7年度偵字第10119號被告楊欣田女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欣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12日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段○○○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地下2樓之CITYSUPER超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超市職員 馬一琅 所管領之國賓大飯店正宗川味牛肉麵1盒、 柴米 夫妻芋藏獅子頭1盒等物(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848元)得手,並藏放在隨身提袋內而離去該店。另又基於竊盜之犯意,旋又於同日12時50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道○段○○○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地下2樓之新光超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超市店長 陳善隆 所管領之自然栽培茶補充包-檸檬草紅1包、小茶栽堂桂花烏龍茶包25入1包、小茶栽堂黑烏龍茶包25入1包等物(合計價值1287元)得手,並藏放在隨身提袋內,未經結帳即欲離去該店,適為陳善隆發現遭竊,攔下楊欣田後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楊欣田所竊得之上述國賓大飯店正宗川味牛肉麵1盒、柴米夫妻芋藏獅子頭1盒、自然栽培茶補充包-檸檬草紅1包、小茶栽堂桂花烏龍茶包25入1包、小茶栽堂黑烏龍茶包25入1包等物(均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欣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馬一琅、陳善隆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採證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依法分論併罰。被告竊得之財物業經發還被害人馬一琅、陳善隆,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參,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柯芷涵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