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小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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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104號
原告 黃鄧國
被告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民事訴訟法就關於不當得利之請求,並無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又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且現亦無居住於宜蘭縣○○鄉○○路000號之住所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國113年5月14日警蘭偵字第1130012829號函附訪查記錄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