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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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266號
原告 吳禹璇
被告 鍾彥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鍾彥綸為被告 鍾家宏 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鍾家宏已於起訴後之113年4月1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2頁)。被告鍾家宏死亡後,其繼承人為鍾彥綸,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且該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