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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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156號
聲請人 吳永長
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南海 、 吳永煌 、 吳永福 、 吳金清 、 吳永裕 、 吳俊惠 、 吳振通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請提出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