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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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司救字第2號

聲請人 潘芷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鐘奕閔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准予扶助審查表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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