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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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02號

原告 范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焉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或繳不完全,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肇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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