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補字第302號原告 范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焉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或繳不完全,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書記官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