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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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82號

原告 張維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秋金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張秋金(住:嘉義縣○○鄉○○村○○○00號)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姓名更正、死亡、遷出、監護宣告外,其餘與當事人無關可省略)、繼承系統表。並查詢張秋金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江芳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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