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6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本案業於95年8月8日辯論終結,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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