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4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