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97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5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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