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仲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仲執字第13號聲請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仲裁法第52條之規定,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