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小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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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小字第4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依其戶籍謄本所載,係在彰化縣○○鄉○○
街○○○號,且查無其他資料可供認定其住所地,應認上址即
為其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龔能